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過敏氣喘暨臨床免疫醫學會(英文名稱:Taiwan Academy of Allergy Asthma and Clinical immunology;英文縮寫:TAAACI)(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宗旨如下:
    • 一、 推動並提昇我國過敏、氣喘病及其他免疫疾病之病因研究、治療、醫學教 育,而以增進全國民健康福祉為最終目的。
    • 二、 整合並推展國內各級醫療院所相關科別與本會相關疾病之 共同合作研 究、醫療及教學工作。
    • 三、 進行國際間相關學會之學術研究與醫療經驗之交流。
  •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 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 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推動全國性過敏、氣喘病及其他免疫疾病之研究與診斷治療。
    • 二、推動全國性過敏、氣喘病及其他免疫疾病之專業醫學教育。
    • 三、推動全國性過敏、氣喘病及其他免疫疾病之民眾衛生教育。
    • 四、推動國、內外過敏、氣喘和免疫疾病之學術研究、臨床醫學及民眾衛教交流。
  •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 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 第七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 一、 個人會員: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中華民國免疫專科、胸腔科專科、耳鼻喉科專科、眼科專科及皮膚科專科等相關專科醫師且對過敏、氣喘及其他免疫疾病 有興趣,本人具行為能力者,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二、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以行使權利義務。
    • 三、 贊助會員:醫護人員、病人、病兒之監護人及贊同本會宗旨,熱心贊助及 支援本會推行種種會務之社會人士,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 本會贊助會員。
    • 四、 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或對過敏病、氣喘病及免疫 疾病之研究有重大貢獻之醫學生物科技專業人員,經理事會推薦通過,得 為本會名譽會員。
  •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查事項。
  •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查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秘書長之聘免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做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前任理事長及理事,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名譽理事長(一 名)及名譽理事(若干名),但不得參與各項表決。此外,可聘顧問若干名。名譽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事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前項會議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得採視訊會議進行,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名譽會員:不必繳納會費。
    •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仟元,名譽會員:不必繳納會費。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11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3年4月2日台內團字第1030115668號函准予備查。